解析:
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自有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由此产生的收益权;而犯罪对象则特指这些单位所有的本单位资金。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那些在职务上有特殊优势的工作人员,他们通过不当手段将本应供单位正常运营使用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并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