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抢劫罪行,若涉及的犯罪金额在人民币1千元以内,则可将其视为基准刑罚的衡量指标,并依法增加三个月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子;而当抢劫行为导致的犯罪金额超出了1千元的范畴后,即从第1千元开始起算,以每增加人民币150至250元为单位,每增加一个相应的金额单位,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上调一个月作为增加刑罚的幅度进行考虑;
至于若涉案金额已经突破1万元的大关,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人民币1500至2500元的金额单位,便可以将其视为新的量刑参考因素,再依此上调一个月作为加刑尺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