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属于洗钱罪的范畴。所谓的“转移诈骗资金”,是指在已知晓所涉及的是黑钱的前提下,仍采用了各种手段令这些非法资产得到表面上的合法掩饰,完全符合洗钱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换句话说,只要涉及到洗钱罪,就必须先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道所处理的是黑钱,否则便无法构成犯罪。因此,这种行为无疑是洗钱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