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的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这一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分歧。从一般的法律理解来看,聚众斗殴罪往往并不认可未遂形态的存在,一旦双方当事人实际展开了斗殴行为,那么犯罪便被视为已经完成并构成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斗殴活动,那么犯罪就被认定为既遂,而在此之前的所有行为都被视为预备行为。例如,参与斗殴的人员需要召集到斗殴现场,直到双方形成对峙局面,做好斗殴准备为止。
然而,犯罪人因为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导致斗殴未能成功实施的情况,只会出现在预备阶段,所以本罪并不存在未遂形态。因此,当聚众斗殴事件还处于预备阶段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