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发生交通意外的过程中,肇事车辆驾驶员未遵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的酒精含量及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检查予以拒绝或逃避,且有其他相关证据可资证明,那么即可判定该名驾驶员确实存在饮酒、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行为,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照作用及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
(六)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