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贿罪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结果犯类型,而属于典型的行为犯范畴。行贿罪的法律构成要素表现为,为了获取不当或非法的私利,通过实施为特定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或机构(如从事公务的人员)提供财务的行为来实现。这种犯罪形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并不要求实际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只需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模式,便可构成犯罪。举例来说,即便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后未能获得预期的不当利益,也不会对行贿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另外,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行贿罪的惩处通常采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附加罚金的方式进行。这一规定明确指出,行贿罪的刑罚执行并不依赖于是否成功获取到不当利益,而是以是否实施了行贿行为作为衡量标准。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贿罪的构成并不以实际获取不当利益为必要条件,而是以实施了行贿行为为准绳,因此被归类为行为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