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一)本罪行的实施者是普通大众,凡是年满16岁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二)本罪行在主观层面上必须是蓄意为之,也就是明知道这属于别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失物品或者隐藏物品却仍旧将其非法占据为己有。过失行为并不构成该罪行。要构成此罪行,还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仅仅只有蓄意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那么就无法按照本罪行进行定罪量刑。(三)本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行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失物品以及隐藏物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