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法律条款面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刑事拘留通常为期10天至14天。
2.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适当延迟一日至四日。
3.如嫌疑人系流动犯罪、反复犯罪或团伙犯罪的重要嫌犯,则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将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起初步逮捕请求书后的七日之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若检察院未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则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嫌犯,并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详细通知。对于仍需进一步调查,并符合调离羁押、进行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犯,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调离羁押或进行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