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自然是允许的。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需要持有正式的律师职业证书、具有资格的律师协会发放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书面材料进行申请,以获取会见权。同时,看守所也有义务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尽快为律师安排会见事宜。
2、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时,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作为额外的证明文件。
3、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与在押的被告人会面时,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者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作为额外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