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诸多案例中,犯罪者选择向警方自首通常能够获得一定额度上的刑事惩罚减免。
然而,针对那些触犯极恶性犯罪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及强烈谴责的罪犯,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往往更注重根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虽然这些犯罪者自愿投案自首可能会使其所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得到遏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造成的社会损伤亦将随之消弭无踪。实际上,犯罪者主动坦白仅仅体现出其对自身罪行的深刻认知与懊悔之意,却无法改变其过去所犯下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