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庭审准备阶段。在此环节内,法庭会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核实,明确其涉及的犯罪嫌疑以及通知当事人关于诉讼程序和辩护权的相关信息。
2.法庭调查阶段。在此环节,公诉方将以宣读起诉书的形式,阐述指控被告人的具体情况;
然后,审判长将会主持进行法庭审理活动,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会按照案件事实先后顺序向被告人提问。
3、举证质证阶段。在此阶段,公诉方会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进行展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针对这些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
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亦可向法庭提交自己的证据材料,公诉方则需对此发表相应的质证意见。
4、法庭辩论阶段。在此阶段,公诉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将分别代表各自立场,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
5、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在这个环节,被告人有机会对整个案件进行总结性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6、判决阶段。庭审结束之后,法庭可以根据审理结果当场作出判决,或者宣布休庭,待日后再行决定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