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获得批准的取保候审期限,需自当日起算。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其采用监视居住方式的期间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发现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上述有权机关需要依法及时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