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1)未经执法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区域;
(2)如若驻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执法机构进行报备;
(3)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立即到位配合调查;
(4)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证人提供虚假证言、伪造证据或者进行串通;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进行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法机构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