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对于以代理人身份持股涉及的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报案环节,公民和企业均可向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或者直接向地级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进行报案或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需要对情况进行审核,明确是否符合立案标准,若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且符合立案条件,则需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正式立案;反之,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也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不予立案。
第三步是侦查阶段,已被批准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最后是破案环节,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如发现具备破案条件,则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提交至本局预审大队进行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