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速裁程序的业务应用范畴及其制约因素的研究探讨:当涉及到诸如危险驾驶行为、重大交通事故、盗窃罪行、诈骗罪行、抢劫罪行、故意伤害罪行、寻衅滋事罪行、非法拘禁罪行、严重毒品犯罪、贿赂犯罪等多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并且这些案件的情节较为轻微,依法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亦或是只需要单独缴纳罚款便可以解决问题时,只要符合如下几个核心要素,即可考虑采用速裁程序进行处理:
(1)案件的事实情况明晰,相关证据确凿且充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于受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没有任何分歧,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愿意接受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达了他们支持使用速裁程序的意愿。
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第三条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