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洗钱活动应当被定性为洗钱罪,而其犯罪的主体为任何人都可构成;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出来的则是有意为之;洗钱活动所侵害的主要对象为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同时也触犯了国家关于正常金融管理活动与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其客观方面而言,洗钱活动的实施者行为通常表现在有意识地掩盖或隐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各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