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袭击警察的情节较轻,且属于情感激动之下无心之失(并未包含任何蓄意攻击的意图),同时其能够诚实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做出深刻的忏悔,那么,针对此类情况,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或者更为轻微的惩处方式(例如,管制、拘役或者行政拘留等)。因为我们必须明确,并非所有的袭击警察行为都应被定为犯罪,实际上,关于如何定性这类行为,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使用的行为手段和行为情节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行为人仅仅是对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侮辱性言辞的谩骂,或者实施了轻微的袭警行为,例如轻微的抓挠动作、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尽管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仍然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
因此,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