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刑事案当事人,不论其为嫌疑人还是被告,除非经由实施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许可并得到书面批复,否则不得擅自离开所在的市或县。这里所说的"市",并不等同于我们普遍理解中的地级市或者设有行政区域区划的城市,而是特指那些不设立市区的县级市。进一步说,哪怕被取保候审人只是想要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前往其他地方,也必须先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否则就会被视为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