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仅因轻度犯罪而遭到刑事拘留的人员而言,他们的个人档案中并没有案底记录的存在;
然而,倘若行为人涉嫌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并经由法院判定为有罪,他们的个人档案便会被永久性地标记上案底记录这一标识。在涉及到酒驾袭击警察这类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若拘留者的行为达到了需要刑事拘留的标准,多数情况下,他们将会被羁押14日。
然而,若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该拘留者属于流窜作案、多次反复违法或者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行为的潜在嫌疑人,那么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最长甚至可以达到37天之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