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贩毒案件的侦查环节中,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权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很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由于贩毒案件往往被视为严重且复杂的案件类型,其中不乏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与嫌疑人进行会面时,有必要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