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判嫌犯于取保候审期间应受到如下行为上的约束与限制:
首先,未经负责执行此次临时措施的司法机关的审核许可,不得擅自离境或跨越所居住城市、乡村的界限;
其次,当遭遇执法部门传唤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准时出庭受审;
此外,还需要注意,严禁针对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从而阻碍证人正常提供证言;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亦不得与同案犯相互串通,编造虚假供述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