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存在以下情况,均可提出进行取保候审的请求:
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留或者独自实施附加刑法的情况;
其次则是在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的情况下,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第三种情况是指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并且无法自主生活,或者身怀六甲或正在喂养幼儿的女性,在此条件下同样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也无需担心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最后,若是对嫌疑人实施拘留的时间已达法定最高限,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来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