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本国司法体系中的刑事侦查工作主要由国家公安机关来承担;
然而对于诸如贪污、受贿等特定类别的犯罪行为,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直接行使权力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自然也应该是由我国地方各级检察院行使刑事立案权以及提起公诉权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者遗漏罪行的,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