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过程中,通常需备齐如下四项基本文件材料:
首先,需提供相应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此乃律师之执业凭证;
其次,须提交由律所开具的专用介绍信,以此作为律师前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资格凭证;
再次,若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还应持有由司法行政部门签发的法律援助公函作为辅助材料;
最后,需携带委托人(即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