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通过托关系以实现撤销取保候审案件的做法并无任何实质性效果。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案件的撤销通常仅限于达到特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例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已经超过有效追诉期限等。因此,试图利用人脉关系来撤销刑事案件并不现实。
其次,撤销取保候审与刑事案件本身并非同一性质的法律概念。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何涉及请托他人或支付报酬的行为,甚至还可能触犯相关的行贿罪名。因此,我们应当尊重法律程序,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