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役拘留属于司法程序中的侦查环节。公安部门对于目前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存在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采取拘役拘留的方式。对于被拘留的个体,我市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盘查。凡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首次询问的通知或实际采取了强制性措施的当天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等相关事宜。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并有权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