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的37个自然日内,其核心流程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案与侦查工作的启动;
其次,公安机关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下达拘留令;
再者,公安机关需向被拘留人的家属发出通知;紧接着,公安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然后,公安机关将开始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公安机关将向检察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期限通常从拘留之日起计算,而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个自然日。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