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盗窃罪行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展现出良好的自我改造态度、深深地忏悔其过往的罪行以及以多种形式为社会做出贡献,则有可能顺利进行减刑申请。
其中,严格遵守监狱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身于监狱提供的各类教育培训和改造项目中,以及在日常的劳作过程中表现突出、展现了明显的悔过自新的决心或有明确的立功表现都成为了申请减刑的重要依据。举例来说,如果罪犯能够主动揭发他人所犯下的罪行,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或者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等,这些都是申请减刑时可以被考虑在内的因素。
然而,减刑的最终决定权仍归属于执行机关,他们需要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然后再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其中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