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数额巨大”用以描述挪用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性的重要标准,通常情况下,当挪用的资金数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或挪用公共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时,其数额需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方能满足此种程度的“数额巨大”。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出的明确解释所确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