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时,仅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不足以做出决定的。真正决定因素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及相关人员的详细情况进行权衡后所作出的判断与决策。尽管公证书确实可以作为证明个人情况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是其并非是决定性因素。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可适用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以及不存在其他更为适宜的强制措施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