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事先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会在取保期间逃脱或重新实施违法行为,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若嫌疑人在取保期间严格遵循了相应准则,且未再次触犯法规,则在取保期结束时,原封不动地将保证金退还给嫌疑人。
然而,罚金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要求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惩罚,罚金在缴纳完毕后,会由人民法院上缴至国库,并不存在退还的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在判处刑罚时,应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应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批缴纳。若到期仍未缴纳,则将强制执行。对于无法全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予以追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缴纳确有困难,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适当延长缴纳期限、酌情减免或全部免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