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告人受到刑事拘留期间,其辩护律师具备合法资格可对其进行探访。同样地,除此之外的辩护人若经过了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允许,亦能同样开展该项任务。辩护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机构开具的证明、执业证书以及相关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来申请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应当根据辩护律师的请求,迅速并准确地安排会见事宜,最晚将会见时间定为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值得一提的是,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视或监听。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