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或企业等法人实体中的员工,根据其职务赋予的权利和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应当归属公司所有的资金挪用到自己私人用途或是提供给其他人进行借贷,并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特定的高度——无论是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然未还给公司,还是虽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却被用于获取利润的商业活动,抑或是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都可能会被视为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就可以认为已经达到了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且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且被用于获取利润的商业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且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那些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人,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具体来说,他们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是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偿还,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