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自决定实施拘留直至最终法院开庭阶段,拘留时间严格限定在三十七天之内。
此外,侦查羁押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个月,如遇复杂特殊情形可以依法延期审理。而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由地方检察院所拥有的审查起诉期限也被规定为一个月,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况复杂时,这个时效性标准可以适当延长。
至于公安机关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其应当保证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同时还要编制出详细的起诉意见书,将所有相关的案卷资料和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
但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拘留期限为1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