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阐释自身在处理相关事宜过程中的疏忽与无意识,即可以表明其并未有任何犯罪的意图和目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构成“协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之罪行,因此,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面临监禁的处罚。
2、然而,若存在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确实知晓相关情况的证据,但同时也存在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实际上并不知情或对相关事实一无所知,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便无法被判定为犯有“协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之罪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