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职务侵占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则可不被认定为犯罪,相应地亦可予以撤回诉讼。
此外,如若该罪行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经审查确认其无法完成刑事追责,则亦可撤回诉讼。
再者,若案件经历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未能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且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检察机关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在此类犯罪中,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并不影响其成为犯罪主体,无论是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还是私营单位,皆可能成为犯罪对象。
然而,关于“单位资质”这一概念,我们需要进行深入探讨。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是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普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不仅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诈骗、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还涵盖了其他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换句话说,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仅仅局限于狭义的侵占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