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倘若追讨赔偿的工作难以圆满实现,受害者往往有两个主要方式来争取其所受损失得到补偿。
首先,若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部门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进行查封冻结,那么这些涉案款项便可径直交由公安部门转交给受害者,或者在刑事判决宣告之后,经由法院把相关资金归还给受损方。
其次,受害者亦有权选择通过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对方索取退还财产的权利主张。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确属于被害者所有的合法权益之物,如其所有权的归属清晰明了,应依法依规地确保尽快将其返回;
然而,若该物权的归属尚待核实确定,则需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后,依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被害者。
此外,若受害者已从其他渠道获得部分赔偿,那么在最终的返还金额计算时,这部分已获偿付的金额理应予以相应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
1.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权属明确,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2.但如果权属不明,则需要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3.如果受害人已经获得了部分退赔,那么这部分金额应当在返还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