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证据类别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例如凶器、血衣、指纹等。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例如合同、报价单、信件等。
3.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并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词的人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所经历的事件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的罪行及其情节所作的陈述与辩护。
6.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出的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人身、尸体、物品及文书等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拍照、录像、复制等所制作的记录和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