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而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来说,其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如果嫌疑人身负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事责任,那么他很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其次,如果嫌疑人身负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责任,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那么他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再次,如果嫌疑人生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地,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那么他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最后,如果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的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和审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