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规定,应首先对事故现场进行核定与确认,随后下达命令让各方当事人立即离开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秩序,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场已固化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目击证人等相关人员所作的陈述和证言等多方面信息,进行考量与评估,最终推断出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发生时间、地点、当时的气象条件(如气温、风力、降雨量等)涉及事故当事人的姓名、驾照号码或身份证编号、联系方式、涉事车辆的品牌及型号、车牌号码、由哪家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保单号码、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形态、碰撞部位等关键要素,并据此制作成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