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以假乱真,“饰耳目”。一些犯罪分子擅长使用虚假的证据材料来编造并不实际存在的公司组织机构,或是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甚至冒用他人名义,进而在与他人签署合同之后,借助骗得的财物成功脱身离去。
2.招摇撞骗,“唱空城”。部分犯罪分子会利用虚假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项目吸引他人与其签署合同,待收取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获得了担保财产之后,便迅速地逃离现场。
3.一唱一和,“演双簧”。这些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军队以及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的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作为诱饵,通过一方需要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够提供该物品的方式进行“双簧表演”,然后引诱第三方加入其中,最终使其落入圈套,遭受欺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