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针对涉嫌实施猥亵行为的犯罪嫌疑入,警方采取拘留措施的最上限期为37日。在此期间内,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出是否批准逮捕或不予批捕的决策。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通过该逮捕请求,那么公安部门便应在接收到相关通知之后立刻释放相应人员,并将执行的实际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必要继续展开调查工作,同时又满足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