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范畴内,职务侵占罪被列为其中之一。此罪名所涉及的侵害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益,涵盖了诸如动产与不动产在内的各类财产形式。此处所提及的“动产”,除了传统意义上已经处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实际控制与管理下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外币及各种有价证券等)之外,还包括了虽然本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但尚未实际占有的财产,例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持有的债权资产。从具体的财物形态来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有形物品,又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厂房设备、电力资源、燃气管道、专利技术等各方面的财产价值。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职务侵占罪属于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且属于结果犯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