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危险驾驶罪”,乃是指行为人在公路上驾驭机动车辆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如下任一状况的行为泛称:
首先,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其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
再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若行为人满足逮捕的相关条件,则应依法对其实施逮捕。逮捕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件:
第一,证据要件,即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此乃逮捕的首要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
1.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已然发生,且有充足证据予以佐证。倘若无任何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已发生,那么便无需考虑是否适用逮捕措施。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即犯罪事实确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且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
3.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第二,刑罚要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必要性要件,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有逮捕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