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并非铁律。是否决定启动法庭程序取决于该涉案人员是否曾面临起诉,然而在此之前,提出诉讼必需具备一定必要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在经过深入全面的侦查工作之后,确实已经有了确实无疑的证据表明其涉及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若欲对个人或单位采取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向相应的人民法院递交公诉请求,同时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以及相关证据依法移交至人民法院以供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