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受害者被欺诈的财产可能早在此前便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然而,获取这些非法财产的手段却是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实现,这种情况与侵占罪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要区分侵占罪和诈骗罪并不会感到困难,它们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在他人财产移交至行为人手中的过程中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会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让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由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方;而在侵占罪中,所有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完全是基于他们对行为人的充分信任,而非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积极地误导、欺骗所有人,使得他们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从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2、当所有人并非因为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后,即便行为人为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编造虚假借口欺骗所有人,如声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盗窃、被抢劫,拒绝归还,也仍然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而非诈骗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来欺骗或诱导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移交给行为人,那么就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