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警察车辆在执行紧张急迫的任务期间,如果因为击碎窗户或者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而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那么这一行为究竟是否涉及违法问题,则需要考察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当警察车辆依法履行职责之际,确实会享受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权利,例如可以使用喇叭和闪烁灯光进行超车等行为,然而,这些行为必须以保障公共安全为前提条件。倘若警察车辆在并非紧急状况之下或者超越了合理限度的行为引发了危险,那么驾驶员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