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客体要件。妨害公务罪所侵害的是双重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有序治理和合法行政活动是此罪的核心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则是其随机性的次要客体。妨害公务罪的具体侵害对象,是那些依照法律规定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客观要件。妨害公务罪在客观层面上呈现出以下四种具体情况:采用暴力或恐吓手段来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但是却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
四、主观要件。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却仍然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恐吓,使其无法继续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