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平台上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若存在组织至少3名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其所得抽成累计达到了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情况;
(二)如果有组织至少3名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同时赌资总计超过了人民币5万元;
(三)同样,如果存在组织至少3名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同时参赌人数已累积至20人次及以上的现象;
(四)在中国境内组织至少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等不正当收益的行为,均可被视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需要依法立案追诉: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的行为;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