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项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士的强奸案件,我们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审视和评估,遵循“教育、感化、拯救”的指导方针,始终秉持“以教育为主要手段,以惩罚为辅助措施”的基本原则,同时,在裁决刑罚时,也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年龄因素并予以适当的减轻或宽大处理。
第二项规定是关于暴力性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不法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这些都被视为强奸罪行,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三项规定则是针对强奸妇女及奸淫幼女的严重犯罪行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罪犯将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
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3、必须是偶尔、而且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使用的“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是给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留有一定的空间。